精神病引发的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等,经常发生。可是,除了重大犯罪事件引起了一系列的讨论之后,时过境迁,最后又归于沉寂。众所周知,精神病本身就属于复杂的精神医学与心理学交叉的学科,更甚之,精神病人犯罪后,和法学相结合,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更是存在很大的挑战。在刑事诉讼法中,确保惩罚犯罪的同时,随着与国际接轨,保障人权也日益得到重视,而对于精神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更是这两者LBH589 IC50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相平衡的一个重要探讨内容。《刑法》第18条确立精神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保障精神病人权益的制度也逐渐完备。对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构建、鉴定范围、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等问题没有得到重视,证明责任配置与证明标准,亟需得到规制。在精神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此基础上,才能让审判者对精神病犯罪人的的刑事责任作出合理的判定。本文在刑事辩护为主要视角下,主要探讨司法鉴定以及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首先通过对100则案例的图表分析以及数据整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分析刑事辩护中精神病犯罪人适用罪名的真实情况,总结出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重复鉴定以及法官对于鉴定意见的采纳情况、认定精神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现状,探讨司法鉴定在实务操作层面遇到的难题,找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方面的问题。紧接着从现状整合出理论界对精神病犯罪的司法鉴定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认定方面的不足以及争议。再以问题为导向,分析精神病司法鉴定背后存在问题的制度selleckchem PLX3397原因,以及司法精神病本身存在学科交叉的天然属性的本质。最后,综合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司法实践情况,分析两大法系中司法精Repeat hepatectomy神病鉴定程序与证明责任分配与标准的经验与教训,提出更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鉴定程序以及认定刑事责任的法律完善建议,更好在精神病犯罪的刑事辩护中贯彻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