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精神疾患的问题日益严重,精神病此网站人于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及人权保障的重大问题。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长期缺乏程序约束,是一个需求较大但监管相对缺失的真空地带。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使得刑事强制医疗适用程序司法化成为可能,这有助于缓解该领域程序立法缺失的尴尬局面。然而,距离该程序正式实施已近十年时间,精神病人适用该程序的具体情况,亟需在法条理解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归纳,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实施达到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患者权益的目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独特的保安处分制度,其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所不同,具有实现人权保障、维护程序正义、实现社会防卫的价值理论。通过对立法现状的考察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现今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适用条件的规定不完善,具体表现为行为条件限制过于严格、精神病鉴定意见缺乏实质审查、限制条件评判标准模糊等三种情形;其二,适用范围较窄,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无受审能力的精神病罪犯未作规定;其三,解除程序不够规范,实践运行中仍蕴含着许多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其四,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缺失,出现了法律援助不到位、庭审虚化等情况。而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够详尽以及执Inflammatory biomarker法者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不够熟悉和理解。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从完善该程序的立法规定入手,完善适用条件、扩大适用对PI3K/Akt/mTOR抑制剂象;其次要规范解除程序,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明确定期诊断评估机制;最后应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推动强制医疗复议审理的实质化。